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駕駛人和廠家被判共同擔責
新華社寧波2月18日專電(記者鄭黎)浙江省寧波市一男子盧某駕駛無牌超標電瓶車撞死行人,由於電瓶車生產廠家未對電瓶車的“超重”“超速”予以標註提醒,負有連帶責任。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二審判決,判處駕駛人和廠家共同擔責。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,家住寧波市北侖區的盧某騎著電瓶車去工廠上班。在經過一小區附近時,盧某突然發現前方有一人在行走,因當時電瓶車速度較快,盧某來不及剎車,直接將行人鄒某重重地撞倒在地。鄒某因搶救無效死亡,盧某害怕擔責,叫來了救護車之後就逃逸了。第二天,盧某向公安部門投案自首。公安部門將盧某的肇事電瓶車送往相關部門進行檢測。結果顯示,該車的最高車速和整車重量均遠遠高於電動自行車國家標準,系兩輪輕便摩托車,屬於不合國標的違規產品。於是,公安機關按照機動車事故來處理,認定這起事故系由盧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車輛、對前方交通情況註意不足造成,盧某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。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,盧某的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,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,盧某和死者家屬協議賠償50萬餘元。但是盧某認為,這起車禍與廠家所生產的電瓶車質量不合格有直接關聯,便將廠家起訴至法院,請求判令其賠償自己損失50萬餘元。廠家辯稱自己生產的是豪華電瓶車,不受一般電瓶車國家標準的約束,事故的發生與電瓶車質量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。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,盧某的肇事電瓶車不合國標,存在嚴重的質量缺陷,與本案事故發生之間具有一定的因果關係。遂判令電瓶車生產廠家賠償盧某13萬餘元。被告不服提起上訴,近日寧波中院經二審決定維持原判。 (原標題:駕駛人和廠家被判共同擔責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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